為了保證本國法律與《WTO反傾銷協議》相符,印度當局于1995年對關稅法反傾銷部分進行了較大規模的修改并廢止了1985年頒布的海關關稅規則。因此,現行的印度反傾銷法主要包括:(1)1975年海關稅法第9A節、第9B節和第9C節(1995年修訂);(2)1995年海關關稅(對傾銷產品及其損害的確定、評估及征收反傾銷稅)規則。它們與《WTO反傾銷協議》共同構成印度反傾銷法的基本框架。
根據印度反傾銷法規定,反傾銷訴訟由印度商工部下屬的反傾銷局具體負責執行。如:發起訴訟;確定傾銷及傾銷幅度、損害及損害程度;初步裁定及是否接受價格承諾;最終裁定和作出征收反傾銷稅的建議以及發起復審等等。
印度反傾銷訴訟的發起有兩種方式:一種是由足以代表國內產業的生產商書面向反傾銷訴訟機關提出申請;另一種是如果海關提供了充足的證據或從其他正當渠道獲得了相關的足夠證據,則反傾銷訴訟機關可以主動發起訴訟。在第一種方式下,印度國內生產商必須同時滿足以下兩個條件才可以視為提出有效申請:(1)明確表示支持申請反傾銷訴訟的國內生產商必須超過明確表示支持或者反對申請的那部分產業生產同類產品總產量的50%;(2)明確表示支持申請的國內生產商生產同類產品的總產量必須不低于印度國內同類產品總產量的25%。
反傾銷訴訟機關在收到書面申請后,按法定程序對申請書進行審查。在認定已有充分證據表明有關進口產品存在傾銷、給印度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性損害,同時傾銷和損害兩者之間具有因果關系的情況下,訴訟機關將發起反傾銷訴訟并發出立案公告。隨后,訴訟機關將向涉案產品的國外出口商、國外生產商、進口商等利害關系方發出應訴內容全面收集各類信息。
根據印度反傾銷法規定,訴訟機關應在立案之日起150日內作出初步裁定。中央政府將在反傾銷訴訟機關做出的初步裁定的基礎上征收臨時反傾銷稅。臨時反傾銷稅一般不超過訴訟機關初裁確定的傾銷幅度。
為了讓案件各利害關系方有機會充分表達對反傾銷訴訟的意見,印度反傾銷法規定,參與訴訟的各利害關系方均可以向訴訟機關申請舉行聽證會發表口頭或書面意見及評論,但訴訟機關以利害關系方發表的書面意見及評論為準。在一定條件下,反傾銷訴訟機關可以在取得有關利害關系方及政府代表的同意下,赴出口商或生產商所在的國家或地區進行實地核查,進一步訴訟、搜集和核實有關信息及證據。在作出最終裁定前,訴訟機關必須根據法律規定向各利害關系方進行信息披露,介紹最終裁定所依據的基本事實和依據。
根據印度反傾銷法,終裁一般應于初裁作出之日起150日內作出。整個反傾銷訴訟自立案之日起一般不應超過1年,特殊情況下可由中央政府決定延長6個月。
印度反傾銷法規定:征收反傾銷稅的有效期是5年,除非被提前撤銷。有關利害關系方可以依據變化了的情況向反傾銷訴訟機關申請復審,也可以在終裁后90天內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上訴法庭有權支持、修改或者駁回訴訟機關關于傾銷及傾銷幅度的裁定。此外,對于與被征收反傾銷稅的出口商或生產商沒有關聯的新出口商,印度反傾銷法提供了新出口商復審的救濟途徑。
需要指出的是:印度針對中國產品反傾銷訴訟的核心問題是“市場經濟地位問題”。2001年以來,印度反傾銷訴訟機關對“市場經濟地位”的政策不斷調整。先是在2001年明確將包括中國在內的15個國家列明為非市場經濟國家。隨之又在2002年規定:“如果某國在某反傾銷訴訟案的前三年中已被商工部反傾銷局局長或者其他WTO成員可勝任的反傾銷局局長認定或已被視為非市場經濟國家,那么該國為非市場經濟國家。如果非市場經濟國家或者上述國家的有關企業提出異議并向反傾銷局局長提供信息和證據表明該國是市場經濟國家,那么反傾銷局局長需按照市場經濟標準進行個案評估?!?/span>
不僅如此,印度當局還重新界定了非市場經濟國家的概念,并明確了認定市場經濟地位的4條標準,即(1)企業的產品價格、成本和投入,包括原材料、技術和勞工的成本、產出、銷售和投資等方面是否完全按照市場價格作出,反映了正常的市場供求關系,排除了政府實質性干預,主要投入成本是否完全反映了市場價值;(2)企業的生產成本和財務情況是否完全脫離了中國計劃經濟時期的制度,在資產折舊、沖銷、抵債支付等環節是否存在重大扭曲;(3)企業是否嚴格遵守破產法和財產法的規定,經營的確定性和穩定性是否得到有效保證;(4)企業出口產品的貨幣兌換是否按照外匯管理法律法規執行,是否有違規和違法行為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