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二)歐盟的做法
歐盟目前已成為我國的第一大貿易伙伴。其對我國產品采取的反傾銷措施也越來越多,運用的手段也越來越嫻熟。
2001、2002?和 2003?年歐盟針對我國的反傾銷案件中沒有一起涉案金額超過 1億美元,但至2005年底,超過1億美元的案件已達 5起。2005年 6月 30日,歐盟對我國塑料袋反傾銷案的涉案金額就高達 3.1億美元,同年 7月 7日,對我國皮面鞋反傾銷的涉案金額高達 6.7億美元。8月 5日,對我國可刻錄CD?光盤(我國海關稅則中該稅號下還包括U盤,閃存卡等其他非涉案產品) 反傾銷調查的涉案金額遠超過 2.1億美元。
可見,歐盟已正式取代美國,成為對中國發起反傾銷最多和最猛烈的經濟體。在目前反傾銷整體上在全球越來越少地被運用的情況下,歐盟逆勢而上的做法需要我們警惕。
1.?對“市場經濟”和“非市場經濟”的認定
1998年 4月 30日,歐盟理事會通過了一個歐盟反傾銷條例的重要修正案,把中國和俄羅斯從非市場經濟名單中排除出去,但歐盟仍然認為中國和俄羅斯還處在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型時期。這是歐盟對華反傾銷政策的一個極為重要的變化。
2003年 6月,中國政府向歐盟委員會提出了確認市場經濟地位的要求,并提交了支持性文件。歐盟委員會于 2004年 6月底遞交給我國商務部一份評估報告,指出中國目前只在一個方面上達到了市場經濟標準,在另外四個方面沒有達到標準,不可能給予中國市場經濟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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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出臺的所謂市場經濟待遇五條標準規定于 1998年頒布的第 905.98號法令中,分別是:(1)市場經濟決定價格、成本、投入等;(2)企業有符合國際財會標準的基礎會計帳簿;(3)企業生產成本與金融狀況不受非市場經濟體制的扭曲,企業有向國外轉移利潤或資本、決定出口價格和數量等自由,(4)破產法及資產法適用于企業;(5)匯率變化由市場供求決定。
但上述標準并沒有整體否認我國可以獲得有條件的市場經濟待遇的企業存在。歐盟反傾銷法規定了例外條款。根據歐盟理事會第 905/?99?號條例規定,如果涉及反傾銷調查的公司能夠證明自己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經營的,應當使用出口國的國內價格和成本來確定正常價值。所以說,對我國出口產品的生產企業,歐盟采取了逐個審查、分散確定的做法,在個案基礎上給予市場經濟地位。對于獲得市場經濟地位的中國企業,歐盟委員會將不再使用替代國價格來確定其正常價值,而采用該企業自己的正常價值來計算其傾銷幅度。
但是,這種例外并沒有惠及我國大多數向歐盟出口產品的企業。2000年至 2004年,111家申請市場經濟地位的中國企業,只有 28 家獲得了批準。2005年,在歐盟已經作出反傾銷終裁的案件中共有 39?家中國企業獲得了市場經濟待遇。雖然獲得市場經濟地位企業的絕對數目有所增加,但從獲得市場經濟地位的企業數目和申請數目的比率來看,狀況并未好轉,2004年前,這一比率最高的是 2003年的 64%,從 2004年和 2005年作出終裁的案件來看,這一比率則分別是 47%和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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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替代國制度
歐盟選擇替代國具有極大的任意性和主觀性。歐盟《反傾銷法》第 2?條第 7 款關于替代國選擇標準的規定,雖然強調替代國產品要同非市場經濟國家產品在生產過程、技術及經濟規模等方面具有相似性,強調替代國國內市場具有競爭性,確保替代國價格不存在壟斷和控制,能夠反映相關行業、相似產品的共同特性等,但同時也強調:只要選擇的替代國是“適當的”和“不是不合理的”,所確定的替代國就是有效的。這種模糊規定賦予了歐盟反傾銷主管機構以很大的自由裁量權。而且根據該法,歐盟原告也可在起訴申請中對替代國選擇提出建議,實踐中常常會被歐盟委員會采納,使得歐盟官員和申訴當事人都可能濫用替代國制度。
替代國價格的計算方法包括:(1)替代國相似產品的國內市場價格計算;(2)按替代國向第三國出口的相似產品的價格計算;即如果該相似產品在替代國國內市場無銷售或數量過小時(歐盟要求國內市場銷售量要不低于向歐盟出口總值的 5%)(3) 結構價格法,基本計算方法與美國的做法一致,只是歐盟對管理費和利潤沒有百分比的固定規定,管理費一般以出口企業的實際開支作為基礎,利潤以實際獲得的利潤為基礎。(4)在例外情況下,可以以歐盟作為替代國,使用“經過合理調整的歐盟同類產品實際支付或應付的價格”確定替代國價格,但不包括歐盟同類產品的構成價值。
在確定替代國價格時, 歐盟常常以保密為借口,不向我國出口生產企業提供有關從替代國獲得的相關資料,使我國企業無法核實依靠這些資料得出的正常價值的真實性和可行性,更不知傾銷幅度是如何計算出來的,只能被動接受替代國價格和反傾銷制裁。?